(已废止)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通知(珠府〔1999〕66号)
珠府〔1999〕66号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伤保险。除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经费由财政核拨和财政核拨补助及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实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计提管理费用)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珠海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执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及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二、社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逐月缴纳,缴费工资的确定和申报办法同养老保险的规定。工伤保险费,属财政拨款人员的,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非财政拨款人员的,在自有经费中列支。
三、工伤事故的定性由市人事局负责。
四、医疗终结鉴定、残废等级的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标准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原则上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该条例未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家现行企业工伤保险的办法执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后,停止执行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3〕10号),其现已发放的定期待遇(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离退休金和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
七、机关事业单位非因工死亡者的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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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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